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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南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其购买的后坪村村民吴某某椿树沟林山采伐林木332棵种植香菇。经鉴定,赵某某共计采伐林木材积27.584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36.77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林木采伐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康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36.77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 翟梅竹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电话:1582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油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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