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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砍伐其自家种植的、位于**林班***小班的巨尾桉林木。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赵某某无证砍伐林木的面积为0.2194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2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曾某某、赵某甲、潘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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