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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其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南岔的林木,采伐蓄积为3.0053立方米,幼树株数901株,足径林木168株。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赵峰,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11008141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乡暖泉村汪家街组30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峰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赵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其所有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暖泉村汪家街组南岔的林木,采伐蓄积为3.0053立方米,幼树株数901株,足径林木168株。

被告人赵峰于2019年6月25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晓明、林洪志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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