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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6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住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8年5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5500元价格购买了遂平县槐树乡袁庄村湾杨庄刘某某的树木,2018年3月25日下午和2018年3月26日上午,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李某某等人将其购买的槐树乡袁庄村湾杨庄的杨树砍伐40棵。经鉴定,被伐40棵杨树共折合立木蓄积19.02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拍摄的滥伐林木工具汽油锯、斧子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立木蓄积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遂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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