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灌阳县**镇**村**号**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赵某甲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区域和数量采伐了一批杉树。2018年3-4月,赵某甲又雇请村民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在本村冲头上山场将本人另一处杉树进行了砍伐。经鉴定:涉案的林木为杉木,立木蓄积量为59.0296立方米。

2020年10月26日,赵某甲到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丁、赵某丙、赵某乙的证言;3.灌阳县黄关镇陡水村冲上头上(2019年森林督查图斑418号)山场涉嫌非持证采伐林木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图照;5.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兹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