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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发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务农,住**********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镇**村**楼西地的126棵杨树予以采伐。经鉴定126棵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29.38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6、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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