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务农,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镇**村**楼西地的126棵杨树予以采伐。经鉴定126棵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29.38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翟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6、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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