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3********,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大新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郑某某、黄某某等人以200万的价格合伙承包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大偶屯集体一片松杂林,面积共计1980亩,承包期限为2011年4月至2019年4月共计8年,承包期间两人雇请工人对承包林地范围内的马尾松进行割采松脂,后因经济效益原因于2018年3月以135万元的价格将此片林木转让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于2018年5月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并雇请工人砍伐,因其对伐区作业管理不当,砍伐工人超界砍伐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1林班1小班林木。经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地点位于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1林班1小班未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属无证砍伐,面积0.4967公顷,蓄积量27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和其他软阔。根据广西林业厅桂林政伐【201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小班面积调查精度要达到95%以上,小班蓄积量调查误差不超过10%。该伐区1林班1小班原设计面积5.88公顷,超出小班面积调查误差精度最低95%的要求共计0.2027公顷,再根据上述鉴定结论计算出面积超出部分林木蓄积量为11.02立方米。赵某某雇人将砍伐的林木运到大新县城出售,非法获利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方式:1359728****。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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