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7********,汉族,小学,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用他人将购买的位于浚县白寺乡大郭庄村西、共产主义渠东河堤外侧树木采伐。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所滥伐的树木共计71株,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21.2636立方米,价值8984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滥伐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军
赵莉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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