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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发林木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3********,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梯**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与本村冯某甲、刘某甲、冯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的已故丈夫)以2000元购买本组姜某某位于铲子冲山场的两块杉树,后刘某甲和冯某甲退股。2018年7月份一天,赵某某经与冯某乙、刘某乙商量后,决定把购买铲子冲姜某某里面那块山场杉树全部砍伐出售。尔后,赵某某便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林木。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2018年9月,赵某某携带油锯、勾刀,并与雇请的民工一道将未设计入伐区内的山上的杉树砍伐。经鉴定,超伐区采伐林木面积0.44公顷,蓄积24立方米,材积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韦某某、姜某某、刘某甲、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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