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67********,汉族,中专文化, 中共党员,于2002年4月至今任**县畜牧局副局长,2013年4月至今主管项目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联系县世界银行贷款黄河滩涂区生态畜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畜牧局家属院。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7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该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9日以吴敏良、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7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申请将该案撤回起诉。于2017年12月19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县畜牧局副局长,在明知虞城县胜强养殖有限公司、虞城县王健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徐明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实施世行贷款新建500头肉牛项目中,没有按照项目详细设计内容进行土建建设和设备购置,不符合报账提款条件的情况下,在对该公司报帐提款验收时都给予签字验收通过,致使上述三个养殖场的负责人李某某骗取世行配套资金1565159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耿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申报项目不符合提款报帐条件,仍然签字确认并为其申请提款报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玺
窦翠英
2018年2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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