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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用职权罪)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5********,汉族,高中,高碑店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保定市公安局成立“6.28”专案组查办蠡县**村**家族涉黑涉恶犯罪问题,高碑店市公安局辅警赵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崔某某。在看守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应崔某某请求,多次将自己的手机交与崔某某使用。崔某某利用赵某某的微信与妻子赵某甲、朋友崔某甲联系(期间多次视频通话),并指使崔某甲向牛某某(蠡县**村人)、张某某(蠡县**村人)、崔某乙(蠡县**村人)、郭某某(蠡县县城人)、崔某丙(蠡县**村人)、崔某丁(蠡县**村人)等人收取欠款。2018年8月27日,崔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赵某某微信让崔某甲给赵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中500元分给王某某,剩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赵某某为被关押的崔某某提供手机与外界人员联系,致使崔某某在关押期间仍能指使崔某甲收取欠款,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巡警特警大队辅警,违反法律规定,在看守崔某某期间将自己的手机交与崔某某使用,致使崔某某与外界联系,让外界人员帮助要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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