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三河场镇1组人,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凌晨01,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河源市源城区阿里巴巴数据库变电站工地,在该工地里面用4个蛇皮袋装了约150个脚手架扣件(经认证单价为10元)盗走,随后把盗窃得来的扣件运到河源市205国道高埔市场附近卖给薛伟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以60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转卖获利。
2.2019年7月27日凌晨01,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河源市源城区阿里巴巴数据库变电站工地,在该工地里面用6个蛇皮袋装了约200个脚手架扣件(经认证单价为10元)盗走,随后把盗窃得来的扣件运到河源市205国道高埔市场附近卖给薛伟某某,薛某某以70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转卖获利。
3.2019年8月8日凌晨01,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河源市源城区阿里巴巴数据库变电站工地,在该工地里面用6个蛇皮袋装了约200个脚手架扣件(经认证单价为10元)盗走,随后把盗窃得来的扣件运到河源市205国道高埔市场附近卖给薛伟某某,薛某某以72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转卖获利。
4.2019年8月12日凌晨01,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河源市源城区阿里巴巴数据库变电站工地,在该工地里面用14个蛇皮袋装了约356个脚手架扣件(经认证单价为10元)盗走,随后把盗窃得来的扣件运到河源市205国道高埔市场附近卖给薛伟某某,薛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该356个扣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河源市高新区温馨住宿312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2.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同案人薛某某;5.被告人赵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坦白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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