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3********,东乡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住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小区**号,2009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东乡族自治县**局**,2014年12月至案发任临夏回族自治州**办**。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反渎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9月6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7月24日、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东乡族自治县(以下称东乡县)**局**,东乡县**局对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等负有监管职责。2011年年初,东乡治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河滩镇城市规划建设指挥部,负责开发河滩镇“一镇两区”项目,并依照县旅游开发总体布局,将河滩镇尕常至东干环库公路列为旅游开发重点建设项目。2011年3月31日,东乡县**高某某主持召开河滩镇城建规划工作指导会议,将环库路设计高程1735米擅自决定下降5米,以此增加征地面积,用于建设旅游景点及沿街铺面。2011年5月,施工方甘肃信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更改后的高程为1730米图纸开始环库路施工建设。2011年10月,因库区汛期水位上涨,致所建路基被淹。被告人赵某某任东乡县**局**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未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图施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库路施工建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5358.4761万元。
二、贪污罪
2011年4月,东乡县实施县城特大地质灾害避让区拆迁工程,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东乡族自治县**局**的职务便利,将东乡族自治县城建局划分给规划局办公的1间铺面及地下室,虚报为其妻子马某某所有,骗取拆迁安置补助款65.7050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3受贿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万元,用于生活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东乡县县城商业区建设、东乡县凤凰山公园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将东乡县县城商业区建设项目、东乡县凤凰山公园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甘肃**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现金31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东乡县**区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帮助甘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东乡县县城商业区建设项目监理工程上中标,先后四次共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49万元。
3.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东乡县县城商业区建设、东乡县凤凰山公园建设项目**职务便利,为东乡县**建筑工程公司马某某在东乡县县城商业街建设项目、东乡县凤凰公园建设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4行贿罪
2012年,被告人赵某某为得到时任东乡县**书记高某某的提拔,在东乡县招待所向高某某行贿1万美元。
上述事实由证人马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依法调取的会议记录、合同书、拆迁补助协议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东
2017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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