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48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经营的得益回收烟酒行为掩护,长期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件18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的伊力老窖白酒300余件用于在自己店内以小瓶伊力老窖每件500元的价格、大瓶伊力老窖每件540元的价格零售,共计销售大、小伊力老窖共计200余件,合计金额8.4万余元;
2、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长期从**购买假冒的海之蓝(购买价:350元每件,零售价:720-840元每件)、天之蓝(购买价:500元每件,零售价:1800-2100元每件)、梦之蓝(购买价:1000元每件,零售价:2200元每件)、剑南春(购买价:600元每件,零售价:1800-1920元每件)、汾酒(购买价:600元每件,零售价:2100-2400元每件)、茅台(购买价:1000元每件,零售价:7200元每件)、五粮液(购买价:1000元每件,零售价:3900-4080元每件)等白酒在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先后销售海之蓝36件、天之蓝6件、梦之蓝4件、五粮液2件、汾酒5件、剑南春14件、茅台4瓶,合计销售金额约11万余元;
上述两笔事实共计销售假酒270于件,销售总额约1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2万元。
3、2019年2月27日,侦查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库房及商店内查获假冒的汾酒25件、梦之蓝11件、海之蓝3件、天之蓝6件、剑南春6件、五粮液11件、茅台8瓶、大瓶伊力老窖77件、小瓶伊力老窖31件、伊力特曲2件、伊力柔雅1件。办案人员从被告人赵某某库房内当场查获的假酒共计29.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伪劣白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等;6.现场扣押、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各类注册商标白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小梅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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