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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又名赵****,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8月19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8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底至2018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赵**在刘**(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在**县****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人员为生猪注药后,从事为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赵**涉案价值11394528元。

2、2018年春节后大约3、4月份,被告人赵**在刘**(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在**县****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人员为生猪注药后,从事为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赵**工作两三天,涉案价值119942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参与到李**(另案处理)、郑**(另案处理)组织的团伙中,伙同他人在**县*********(又名**县****有限公司)从事给生猪打药注水的违法行为,共计给4000余头生猪打药注水,涉案金额为3998080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跟随李**(另案处理)在**县*****给注射过药水的生猪注水,涉案生猪为900头,共计63吨;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跟随李**在**县*****给注射过药水的生猪注水,涉案生猪为8000头,共计560吨。被告人赵**在**县*****共计对8900头注过药水的生猪注水,共计623吨,涉案金额10205200元。

被告人赵**涉案价值共计2571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郝**、王**、贺**、刘**、李**、郑**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他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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