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又名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底至2018年农历春节前,被告人赵**在刘**(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在**县****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人员为生猪注药后,从事为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赵**涉案价值11394528元。
2、2018年春节后大约3、4月份,被告人赵**在刘**(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在**县****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人员为生猪注药后,从事为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赵**工作两三天,涉案价值119942元。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参与到李**(另案处理)、郑**(另案处理)组织的团伙中,伙同他人在**县*********(又名**县****有限公司)从事给生猪打药注水的违法行为,共计给4000余头生猪打药注水,涉案金额为3998080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跟随李**(另案处理)在**县*****给注射过药水的生猪注水,涉案生猪为900头,共计63吨;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跟随李**在**县*****给注射过药水的生猪注水,涉案生猪为8000头,共计560吨。被告人赵**在**县*****共计对8900头注过药水的生猪注水,共计623吨,涉案金额10205200元。
被告人赵**涉案价值共计2571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郝**、王**、贺**、刘**、李**、郑**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伙同他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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