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4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租用彭某某的冷冻储存仓库用于加工、贮存红毛丹。被告人赵某某为了使自己销售的红毛丹卖相更好,雇佣六名工人在其租用的冷库内用“蓄电池原液”兑水稀释后用于浸泡水果红毛丹,再将浸泡好的红毛丹销售给道县工业园的水果批发市场的蒋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等三人,合计金额27000元。2020年1月22日22时许,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蒋某甲等人在赵某某租用的冷库内查获红毛丹605箱(每箱重约20公斤),其中,己浸泡好装上车的36箱,正在浸泡的73箱。同时还查获用于配制液体的蓄电池原液5桶,用于浸泡红毛丹的大桶28个。经检验,被查获的“蓄电池原液”的硫酸含量为38%,浸泡红毛丹的溶液硫酸含量为4.1%。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物证:现场照片;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证人蒋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雇用他人在农产品的贮存过程中使用硫酸保鲜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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