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镇**小区**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 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自费100元以黄某甲的身份登记入住靖西市**号房。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召集吸毒人员赵某乙 (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到明晨假日酒店5019号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吸毒人员赵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4人在靖西市**号房内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毒品“冰毒”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0.17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赵某某、吸毒人员赵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4人尿液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冰毒可疑物、自制吸毒工具“冰壶”。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赵某乙、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吸毒场地并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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