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苏木**嘎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盖棚圈,使用油锯、斧头、钢丝压挤等工具进入罕达盖嘎查西南的林子内锯伐林木。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盗伐的林木位置是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林场217林班24小班,地理坐标:N685716 E5258586。树种为22株樟子松(枯立木)、立木蓄积为4.3646m³,白桦3株、立木蓄积为0.1084m³,林种为国防林,林木权属国有。经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甲盗伐的林木价值为9,654.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盗伐林木现场勘察;
6.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视频资料。
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新巴尔虎左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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