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在柳河县**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盗伐林木6棵,其中榆树5棵,胡桃楸1棵,立木蓄积共计6.71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06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玉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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