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伐林木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现住吉林省通化县****村。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我院批准,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我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在柳河县**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盗伐林木6棵,其中榆树5棵,胡桃楸1棵,立木蓄积共计6.71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06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