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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抢劫案)(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代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代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到代县**乡**村***选厂盗窃废铁,后将废铁销赃。

201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到原平市一住宅小区内盗窃两块电动车电瓶,后将电瓶销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刀具、卡丝钳到原平市沿沟乡班政铺村伺机实施盗窃,当行驶到被害人庄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赵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卡丝钳将大门锁子剪断,进入家中进行盗窃,实施盗窃中间被庄某某发现,赵某某便快速跑到院里,在院里赵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刀具与抓他的庄某某僵持了几分钟后扔下刀子趁机逃离了现场。

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原平市沿沟乡土屯寨村“瓦窑滩”地里的一辆孔雀绿小鸟牌电动三轮车被盗。原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勘验提取红旗渠牌烟蒂一枚,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中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文锋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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