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2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2019年3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他人将被害人王某乙堆放在李楼乡老山村淮光第三轮窑厂的石子盗走并卖掉,经鉴定,被盗石子价值人民币3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石子转让协议、租地合同、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姚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关于被盗石子的价格鉴定意见。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一)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停放电动车堵门、谩骂、威胁等方式阻拦龙子湖区李楼乡老山村淮光第三窑厂内中瑞沥青搅拌站货车进出,干扰该搅拌站正常营业,后以收取工资的名义,多次敲诈勒索中瑞沥青搅拌站老板王某乙,总计人民币62000元。
(二)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停放电动车、摆放石头堵门;谩骂、威胁等方式阻拦龙子湖区李楼乡老山村淮光第三窑厂内汇通搅拌站货车进出,干扰搅拌站正常营业,后以每月收取工资的名义,多次敲诈勒索汇通搅拌站老板张某某,总计人民币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借支单、土地租赁及厂房购买合同、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分红协议、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幅业务清单、赵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等;
2.证人徐某某、王某甲、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48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0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身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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