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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预谋盗窃后,先后多次通过使用剪线钳破坏店铺门锁、强拉店门致环形锁脱落等方式,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健身房,盗窃该店办公室桌子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饭店,盗窃店内吧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因用双手破坏玻璃店门未果,后离开。

4.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盗窃店内一部笔记本电脑。

5.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盗窃店内一部IPDA、 一部手机、三盒玉溪香烟、现金人民币300元。

6.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街**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7.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饭店,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8.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街**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9.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盗窃店内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现金人民币700元。

10.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超市,盗窃店内三盒香烟、现金人民币6700余元。

11.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成**药店,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12.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蛋糕店,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50元。

13.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甲外**户**店,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14.2020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因用双手破坏玻璃店门未果,后离开。

15.2020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盗窃店内一部华为畅想9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16.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甲外**户**店,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17.2020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乙**厅,盗窃店内一部华为手机、一辆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18.202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市北区**路**号**店,盗窃店内两部电动剃须刀、现金人民币40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累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通

检察官助理:吕晨辉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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