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村**号(以上为自报)。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4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山市古镇**网吧的**号机的位置,扒窃被害人叶某华放在右边裤袋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期间被害人叶某华发现盗窃行为并报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试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