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路**镇**村委**村**号,因盗窃,于2005年3月25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27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28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4年1月16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19日经原江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号牌为云******羚羊轿车到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村委**村伺机行窃。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见该村**号的李某某锁门离家后,便翻墙进入李某某家,在二楼卧室内盗窃了李某某家的一个价值600余元的生肖兔黄金挂件和一顶镶嵌了玉石、银器、玛瑙等配饰价值约7000余元的老虎帽。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从李某某家翻越到隔壁的平房顶上,又从平房顶上翻墙进入该村**号陆某某家,在二楼房间盗窃了陆某某家的现金8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将盗窃的老虎帽上镶嵌的玉石、银器、玛瑙等配饰销赃得币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余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二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瑜
王云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依法羁押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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