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村**路**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南阳市**区**镇****内做饭之余,趁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内卧室内无人之际,将王某某存放于卧室床头蓝色无纺布手提袋内面值10元至20元纸币7沓现金盗走自肥,其中500元5沓,200元的2沓共计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单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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