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本市集美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集美大学本部露天篮球场,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794元的“小米10”手提电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手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
2.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集美大学本部露天篮球场,盗走被害人秦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22元的“小米10 pro”手提电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某。
3.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集美大学诚毅学院露天篮球场,盗走被害人方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742元的“华为nova 6SE”手提电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手机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赃给朱某某。案发后,上述手提电话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华侨大学露天篮球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639元的“小米10”手提电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手机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孙毅成。案发后,上述手提电话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华侨大学露天篮球场,盗走被害人梁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246元的“华为mate30”手提电话。案发后,上述手提电话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缴获的华为mate 30手机一部、小米10手机一部、华为nova6SE手机一部;
2.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手机购买票据、电子发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许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9.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1644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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