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街道**居委会**路**号**南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中心**出口附近,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牌电动车钥匙没拔,遂临时起意,上前将其盗走。经安徽中汇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电动车的价值为2448.72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材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448.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的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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