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文盲,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7月0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李庄乡朱油坊村盗窃金鹏牌银白色老年电动三轮车一辆,将电动三轮车电瓶卸掉后销赃,再将电动车车架丢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07月0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李庄乡李庄村农贸市场盗窃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将电动三轮车电瓶卸掉后销赃,再将电动车车架丢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08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李庄乡李庄村街上中心校门口盗窃深蓝色森林飞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将电动三轮车电瓶卸掉后销赃,再将电动车车架丢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秦某某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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