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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鲍某某位于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村委会赵云村的家中无人,通过大门进入至二楼鲍某某之子赵某某的卧室,从衣柜抽屉内窃取赵某某粮补存折,后至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蔚桥分理处假借为赵某某代领粮食补贴的名义,取走存折内人民币260元,后将存折保管于自己家中,并于2018年8月1日以相同方式取走存折内人民币3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位于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村委会赵云村的家中无人,翻墙进入后从徐某某卧室衣柜的首饰盒内窃取一条老凤祥牌带心形吊坠、中间镶嵌合成立方氧化锆的黄金项链,从阁楼窃取两瓶柔和双沟白酒。另窃取1条深黄色、没有花纹的铜制项链,1条深黄色、心形吊坠的铜制项链,1条深黄色、花型花纹的铜制手链,1个深黄色的假金手镯。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及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5545元。

201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先关掉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村委会赵云村的家中电闸,后翻墙至二楼进入陈某某正在睡觉的卧室,因被陈某某发现而盗窃未果,后翻墙逃走。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于巢湖市夏阁镇尉桥村委会街上被巢湖市公安局刑警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从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窃的所有财物已由巢湖市公安局发还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鲍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小敏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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