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村**街**号,现住山西省**市**区**街**,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因盗窃被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因盗窃被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因盗窃被北京市铁路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赵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之间,多次乘夜深商铺关门无人值守之机,在太原市**区盗窃商铺**外机七起。
1、2019年6月25日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街**苑**酸辣粉店门口,盗窃安装于饭店外墙的**牌空调外挂机一台。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2时左右,在太原市**区**街**店门口,盗窃安装于饭店外墙的**牌空调外挂机一台,购买价格人民币3700元。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0时左右,在太原市**区**街**路口移动营业厅外,盗窃**牌空调外机一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4、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1时左右,在太原市**区**广场东侧**馆南侧门面商店门口,盗窃**牌空调外挂机一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0时30分左右,在太原市**区**街**海鲜市场东侧**食品店门口,盗窃**牌空调外挂机一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700元。
6、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9日0时左右, 在太原市**区**街*都北侧,盗窃**牌空调外挂机一台,购买价格为2000元。
7、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2时左右,在太原市**区**街中段一小卖铺门口,盗窃**牌空调外机一台,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鉴定价值为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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