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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本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院批准,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谢某某为好友并相约吃饭取得谢某某信任,又以支付宝可以扫码领红包为由获取被害人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谢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将其绑定的银行卡内8200元分三次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并将被害人谢某某微信、手机号码拉黑。

2、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女性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好友,并以过生日、见面交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600元,之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拉黑。

3、2019年2月14 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女性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并以可以见面、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51.4元,之后将被害人王某微信拉黑。

4、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女性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潘某某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信任,在得知被害人潘某某准备购买机票后,谎称自己的姐姐在做特价机票,以帮忙购买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0元,之后将被害人潘某某微信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82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往来截图、收条、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王某、潘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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