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2007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2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4年7月4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9月1日因盗窃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窜至新野县上庄乡上庄村,将该村村民樊**停放在家门口的拖拉机车兜偷走,后以900元出售。经鉴定,被盗拖拉机车兜的价值为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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