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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下午1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院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1辆、雨衣1件等杂物(价值无法认定)。

2.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区*路*号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3.2019年9月1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溜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路11号架空层,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蓝贝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4. 2019年9月12日下午1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边的钢棚下,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蓝贝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5.2019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6.2019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12组7号家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蓝宇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内有成人泳装1套、儿童泳装1套、护肤霜1瓶等物,经价格认定,价值686元。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追回的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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