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面店门口,以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及车内的1包软壳中华香烟、9包长嘴利群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68元。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桐乡市**街道**村**号后门口,以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停放于此的星速牌巧格款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元。该辆电瓶车后被扣押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至桐乡市**街道**路**号西侧楼下,以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电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该辆电瓶车后被扣押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辨解;
5.价格认定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善庆、姚璟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4. 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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