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省**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练某停放在永城市东城区金博大北门的玫瑰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62元。案发后追退被害人。
2、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中心医院儿科门口的玫瑰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20元。案发后追退被害人。
3、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中段汉阳浴池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乙内的6盒香烟(其中硬中华1盒、芙蓉王1盒、小苏1盒、红旗渠1盒、帝豪2盒)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17元。
4、2020 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环保局门前人行道上,将一辆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
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企业局家属院内的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34元。
6、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永城市东城区水木清华园小区楼下的黑色捷安特自行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022元。案发后追退被害人。
7、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翰豪国际小区北门6号楼门面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工地电梯使用的一捆长52米(规格:3x25+2x16)的电缆线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23元。
8、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永城市东城区翰豪国际小区2号楼楼下的蓝色五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14元。案发后追退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4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练某、李某、张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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