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15号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拽开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京F****0黑色奔驰牌轿车车门,将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米修斯果汁一箱(购买价格合计300元人民币)、乐钻牌啤酒二箱(购买价格合计150元人民币)及红酒五瓶(购买价格合计750元人民币)等物品盗走。
2020年1月26日至2月6日期间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卡米修车厂附近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拽开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辽N****7黑色北汽牌D80轿车车门,将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硬币、及一个电吹风筒等物品盗走。
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43号顺当和寄卖行附近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拽开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号为辽A****B灰色玛莎拉蒂牌轿车车门,将车内芬迪牌眼镜(购买价格合计3000余元人民币)、DG眼镜(高仿货,购买价格合计420元人民币)及布娃娃两个等物品盗走。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机动车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刘某乙、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鑫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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