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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宾馆。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份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2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万象网吧,被告人赵某某与钱某某、被害人郭某某一起在该网吧上网。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趁郭某某在座位上熟睡,将其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该手机是郭某某于2019年7月份以2000元购买,后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钱某某供述;

(1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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