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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住********号。2010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泾河新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先后在泾河新城、泾阳县三渠镇等地,采用弹弓弹射钢珠打碎车辆玻璃的方式实施作案23起。其分别为:

一、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新强村兴庆组汽车练习场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杨某甲的陕AF****白色现代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手扶箱内盗窃走130元现金。

2、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兴庆村南北路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钱某某的陕A0****白色日产蓝鸟轿车左后侧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内盗窃走2000元现金。

3、2020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新强村兴庆组南北路道路北侧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张某甲的陕DW****黑色本田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内盗窃走300元现金。

 4、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北环路惠民烧烤门前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梁某某的陕A1****白色吉普指南者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内盗窃走300元现金。

5、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阳县三渠镇夏村东窑南口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赵某乙的陕A9****白色别克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内盗窃走150元现金。

6、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阳县三渠镇夏村东窑南口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郭某某的陕A1****黑色起亚牌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并在其车辆内盗窃走一个黑色包,包内存放有现金3580元、银行卡若干、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信合存折、油卡、票据等物品。

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泾阳县行政审批局西侧50米辅道内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黄某某的陕AV****白色现代途胜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40元。

2、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北环路苏宁西区北门口西侧,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张某乙的陕AC****白色尚酷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443元。

3、2020年3月24日至27日期间某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东环路泾阳县卫生监督局对面路边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杨某乙的陕D6****白色五菱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62元。

4、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桥北一路西段鑫卫铭居小区门口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杨某丙的陕D7****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砸毁,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61元。

5、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运政路小竹签烧烤店门口靠东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刘某某的陕D0****白色北汽幻速S3L车辆左后侧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24元。

6、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华尔街中段垃圾站北(圣世医院)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于某某的陕A2****黑色现代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80元。

7、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秦星家天下售楼部门前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吕某某的陕D6****海贝色沃尔沃S60车辆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539元。

8、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烟草局对面空地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赵某丙的陕E3****白色现代越野车主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27元。

9、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烟草局对面空地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李某甲的陕DB****灰色斯柯达轿车主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17元。

10、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烟草局对面空地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骆某某的陕DT****白色宝骏牌560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11元。

11、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烟草局对面空地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张某丙的陕DH****白色起亚牌越野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219元。

12、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北环路惠民烧烤门前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李某乙的陕U0****白色五菱宏光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50元。

13、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新强村村委会广场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杨某丁的陕A3****白色现代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08元。

14、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泾干大街诚顺和超市门前西侧空地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董某某的陕D8****白色现代瑞纳牌轿车主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26元。

15、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泾干大街东段蒙秦商务宾馆门口西侧第二个车位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张某丁的陕A3****白色长安逸动牌轿车右侧副驾驶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90元。

16、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河新城泾干街办泾干大街香格里拉饭店门前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王某某的陕AW****白色奔驰ML400越野车车尾后窗玻璃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3512元。

17、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流窜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泾阳县三渠镇夏村东窑南口处,使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将受害人陈某某的陕D9****白色北汽幻速轿车左后侧车窗击碎,后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被害人车辆受损价值为136元。

后经陕西海朋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该案中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价格认定,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为6345元。经本院对被害人被盗财物及车辆受损进行价值认定,经认定,被告人盗他人财物价值为6460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为6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评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虽未取得财物,但造成他人财物毁坏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补充证据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扣押物品清单:弹弓一把、白色手套一副、红色手电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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