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洛阳市老城区**北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5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5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趁在洛阳市洛龙区**路**花城**区**门**侧**公司做**之际,多次趁老板仝某某忙碌时翻动其手提袋,盗取现金2010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被害人仝某某3500元,取得仝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仝某某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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