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初, 被告人赵某某在瓦房店市**路**园的一间民房的厢房内,盗走钳子一个、螺丝刀一个。被盗钳子、螺丝刀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2020年1月7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用铁棍撬开被害人周某某家的门锁,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阳台的铜线、铜阀门、铜条、电线、铝盆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紫铜总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铝盆价值人民币36元。
3、2020年1月16日21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用钳子将被害人冯某某家正房西侧储物间门锁、东西厢房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将冯某某放在储物间、厢房内的铜线、电饭锅、粽子、大虾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紫铜价值人民币72元,被盗大虾价值人民币52元,其他被盗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4、2020年1月17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用钳子剪断被害人于某某家的门锁,进入室内,但没有盗得财物。
5、2020年1月17日21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用钳子剪断被害人周某某家的门锁,进入室内,但没有盗得财物。
6、2020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用钳子将被害人周某某家门锁剪断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双黑色运动鞋、一个锅盖、一盒北极熊冰虾、两瓶古井贡酒、一袋铅封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冰虾价值人民币150元,其他被盗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7、2020年1月21日7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园,被告人赵某某翻墙进入一间民房内,将一个铝盆、一个锅盖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盆价值人民币16元,被盗锅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盗窃七起,被盗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一个、螺丝刀一个;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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