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2时许,在本市海港区国兴蓝海湾25栋2单元5楼一日租房内,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将被害人韩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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