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3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店购买奶茶的过程中,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姚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手机(品牌:苹果,型号:RX,颜色:黑色,手机号码:18255********,2020年2月25日购买)盗走。该手机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为3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辨认笔录等;
2.证人管**的证词;
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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