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出租屋(户籍地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广场**路**地下商场**号门处,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台铃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01****),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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