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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江西省*********村委**村小组**20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10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1月18日被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至袁州区**路**菜市场门口对面马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汤某某停放于此的斯柯达小车(车牌赣C*****)未锁车门,遂进入该车内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盗窃一个红包(内有1800元现金)及三包硬中华香烟,后赵某某将三包硬中华香烟以120元的价格卖至***小区门口附近的小卖部。经鉴定,被盗3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侦查说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应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黎明

2021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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