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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2年12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16年3月4日复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薛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起诉)事前通谋后,薛某某、沙某某、刘某某三人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楼赵村九组方高利家赵某某租住处,将作案用的长丰猎豹越野车开走。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携带撬杠、抽油泵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衔办零口村西咸北环线施工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盗窃工地内一辆打桩机内的柴油及工棚旁边放置的三个柴油桶内的柴油,共计盗窃0号柴油570升。作案后,薛某某、沙某某、刘某某驾车回到赵某某租住处。根据事前通谋,被告人赵某某将所盗柴油收购,三人得赃款2000余元,均分后挥霍。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共计4184元。

2.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薛某某、沙某某、刘某某事前通谋后,薛某某、沙某某、刘某某三人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楼赵村九组方高利家赵某某租住处,将作案用的长丰猎豹越野车开走。后三人携带撬扛、抽油泵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大闵村一组村道,盗窃闵某某停放在村道上的一辆黄色奥龙工程车内0号柴油190升。三人又驾车窜至高新区白杨村三组村道,盗窃张朋停放在村道上的一辆红色奥龙工程车内0号柴油200升。三人再次驾车窜至高新区白杨村五组村道,盗窃宁某某停放在村道上的一辆豪运双桥工程车车内0号柴油200升。作案后,薛某某、沙某某、刘某某驾车回到赵某某租住处。根据事前通谋,被告人赵某某将所盗柴油收购,三人得赃款3000余元,均分后挥霍。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共计590升价值共计4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同案犯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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