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4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认识被害人惠某某后,开始在惠某某所在的西安市未央区天鼎大厦422室宿舍居住。2019年10月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趁惠某某及同宿舍人员汪某某睡觉之际,将惠某某的苹果6Splus手机和汪某某的华为荣耀8A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苹果6Splus手机和华为荣耀8A手机共计价值2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4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赵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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