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雨伢子”、“林伢子”窜至邵阳市大祥区**附近预谋盗窃,见湘中电脑城1栋1单元101被害人家的纱窗没有关,“雨伢子”、“林伢子”通过纱窗爬入室内将门打开入室盗窃,赵某某在门口望风,见被害人夫妇回来,便通知“雨伢子”、“林伢子”,三人撞见被害人后某某逃。三人共盗窃了两条和天下香烟、两台平板电脑。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12时许被民警在邵阳市双清区铖景泰三川国际大酒店附近抓获。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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