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号**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4被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二七区郑大三附院2号楼4楼32病床,趁被害人曹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身边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707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二七郑大三附院3号楼9楼33病床,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20pro手机、一部炫彩OPPOa3手机(经鉴定二部手机价值4100元)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二七郑大三附院3号楼13楼37病床,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时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金色vivoX20手机(经鉴定价值670元)盗走。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购机票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研判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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