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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9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乡**村**组现住郑州市**路**家属院,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8 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营业厅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踏板式和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物证照片;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8年109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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