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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靖安县**镇**村**楼**房**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送女儿上学后,骑车到被害人赵某甲家唤他一起去钓鱼,见赵某甲家二楼大门未关,趁无人之际,将赵某甲家中二楼卧室衣柜里一个黑色钱包内的15800元人民币盗走,所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还赌债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了赃款,被告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衣裤、鞋;2、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戴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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